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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质包装应符合出口国的要求是什么?

时间:2018-01-25 15:38 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     2005年3月1日,美国、澳大利亚、 欧盟、巴西、墨西哥、菲律宾、南非、哥斯达黎加、土耳其、智利、秘鲁、新西兰、韩国等国家将开始执行新的国际标准。这些国家是我国使用木质包装出口商品的主要流向地,因此这一标准的实施将对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。
 
  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,90%以上要使用木质包装。国际标准和新办法实施后,将会提高使用木质包装商品的出口成本,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除害处理技术也将是一个巨大考验,因此提醒我国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这一信息,详细了解新办法的实施细则,积极加以应对,尽快规范对木质包装的使用,符合进口国的检疫要求,保证对外贸易的畅通,防止有害生物跨境传播。
 
  在执行新的木质包装国际标准的国家中,也有个别国家的个别细则保留了本国的做法,与国际标准有不同之处。如:欧盟于2005年3月发出补充通报,对实施细则做出了如下修改:对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产、修理或循环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适用ISPM15号规定的标志,关于木质包装中垫料的规定,至2007年12月31日前,仍可使用无有害生物及活害虫迹象的剥皮木材制造衬垫材料,关于木质包装的去皮规定将推迟到2006年3月1日;澳大利亚规定木质包装须无皮并且每立方米用48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(不是16小时),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超过200mm,对熏蒸处理的结果,澳大利亚将对其处理时间重新进行评估;输入韩国的针叶木质包装必须实行热处理;进入土耳其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;加拿大、美国、哥伦比亚、哥斯达黎加实施该标准的时间为2005年9月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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